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信息公开行为,宣传外事侨务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,强化网络建设,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遵循公开审查、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。 第三条 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,同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、撰写、送审等工作。 第四条 所有信息需经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分管领导审批,如一般性不涉密的信息,由办分管领导审批后,直接上网发布;如涉密信息或分辨不清是否涉密信息,应依照有关规定,报请市保密部门确定。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审核,擅自向社会公开的,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 第五条 信息工作要紧密结合外侨工作实际,围绕我办中心工作,及时、准确反映外事侨务工作动态,全面客观展示良好形象。 第六条 报送信息要及时,信息内容务求真实、全面客观,文字要求精练,数字准确,事实清楚,重点突出,简明扼要。 第七条 严格实行信息工作考核。按照办年初分配的信息任务要求,把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对各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