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”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、法规。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;立足教育,着眼防范;严肃纪律,违纪必究。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情节较重的,进行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; (二)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; (三)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; (四)通过其他组织、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; (五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; (六)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。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???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驻办纪检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。 |